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消费税-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12号 颁布时间:2008/2/25 12:12: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12号
2008-2-2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