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国税函[2008]757号
颁布时间:2008-8-2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 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辆、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 |
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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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数量 |
销售额 |
应纳税额 |
乘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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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缸容量≤1.0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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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升<气缸容量
≤1.5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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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升<气缸容量
≤2.0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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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升<气缸容量
≤2.5升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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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升<气缸容量
≤3.0升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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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升<气缸容量
≤4.0升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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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缸容量>4.0升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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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轻型商用客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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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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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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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
本期减(免)税额: |
期初未缴税额: |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
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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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预缴税额: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期末未缴税额: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小汽车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三、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六、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七、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八、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本表“期末未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
名称
项目 |
乘用车:气缸容量≤1.0升 |
乘用车:1.0升<气缸容量≤1.5升 |
乘用车:1.5升<气缸容量≤2.0升 |
乘用车:2.0升<气缸容量≤2.5升 |
乘用车:2.5升<气缸容量≤3.0升 |
乘用车:3.0升<气缸容量≤4.0升 |
乘用车:气缸容
量>4.0升 |
中轻型商用客车 |
合计 |
适用税率 |
1% |
3% |
5% |
9% |
12% |
25% |
4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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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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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类产品
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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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材料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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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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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成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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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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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小汽车受托加工方填写。
二、生产和受托加工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三、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为辆。
四、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