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营业税-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失效]

财税字[1997]5号 颁布时间:1997/5/22 12:12:5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失效]
财税字[1997]5号
颁布时间:1997-5-22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发[1996]29号),经国务院批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注: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一、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缴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
  二、除上条规定以外,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五、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
  附件:
  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
  序号 项目
  1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2 车辆购置附加费
  3 船舶吨税
  4 适航基金
  5 棉花价格调节基金
  6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7 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
  8 库区维护基金
  9 垦复基金
  10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2 社会福利基金
  13 旅游发展基金
  14 农业发展基金
  15 农(牧,渔)业税附加
  16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17 粮食风险基金
  18 副食品风险基金
  19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20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21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22 港口建设费
  23 养路费
  24 公路建设基金
  25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上一篇:国税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