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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关于合并报表事宜  [2011/12/15]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通常包括如下三种情况:

(1)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
  (2)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
(3)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
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是母公司对其拥有控制权的最明显的标志,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另外应当说明的是:公司法》删除了原来关于"转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性规定,新《仅规定了公司转投资行为不得导致公司成为连带责任的承担者,进一步放松了对于转投资的规制。
但我们认为,交叉持股弊大于利,像甲乙两家公司这样的治理环境很难过让人理解。

 问题:银行代扣离岸帐户的利息所得10%的企业所得税对吗  [2011/12/12]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您的问题是: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利息所得,适用的税率是否为1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综上:适用税率为10%。

 问题:只为部分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1/11/1]
财税[2009]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该文件中强调的是全体员工,如果仅为部分员工缴纳补充言老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费,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

 问题:视同销售成本并不完全,填入此数有何意义  [2011/7/11]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计税毛利率之外的即是成本

 问题:关于房地产预售收入作为计提三费的文件  [2011/7/10]
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沈阳市二0一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处理意见》
41.房地产企业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否做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基数问题?是否可扣除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可做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基数,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可税前扣除。
对符合条件的预售收入暂填入年报附表一(1)第十六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行,实现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同时对应的成本暂填入年报附表二(1)第十五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行。
实践中,开发商在正式销售阶段之前收款有两种形式,一是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收取少量的订金(也叫诚意金、会员费等),再就是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的预收款。
诚意金在结转收入之前是不能作为预售收入缴纳所得税的。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的预售款,按照我们对总局的文件的理解,应该是作为当期收入(第六条),是以作为纳税调整增加的形式实现的(纳税调整项目审核明细表第五项),但没有明确的字眼表明可作为三项费用的计提基数。
沈阳市汇算文件则说的比较明确,但计入收入的形式是以视同销售的形式实现的,与总局的纳税调整的形式相悖,再有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调增方式在以后年度的调减方式,如果企业在以后年度结转收入时,容易造成该项收入重复作为三项费用的计提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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