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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 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52号 颁布时间:2008/1/24 12:12: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 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52号
颁布时间:2008-1-2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从事船舶、航空运输取得国际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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