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营业税-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7]1018号 颁布时间:2007/9/28 12:12:5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7]1018号

2007-9-28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07]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本条款失效

    单位和个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有偿转让采矿权的,对可以明确划分其转让采矿权收入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对其取得的转让采矿权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无法明确划分采矿权收入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收入的,对其取得的转让采矿权收入应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 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