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6]75号 颁布时间:2006/6/16 12:12:0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6]75号
颁布时间:2006-6-16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税[2008]174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地方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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