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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6]110号 颁布时间:2006/7/7 12:12:07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6]110号
 
发布日期: 2006-07-07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条件的纳税人,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提交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资料。

  二、从2006年3月2日起,我市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前,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和预收房款,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

  1.住宅(不包括商务住宅)预征率为1%;

  2.商务住宅、非住宅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预征率为1.5%。

  三、市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一[1996]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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