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土地增值税-正文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沈地税函[2010]127号 颁布时间:2010/11/24 12:12:20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沈地税函[2010]127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二、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暂定为不低于5%。

    三、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本通知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市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沈地税发[2006]110号)第二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一篇: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废止]
下一篇: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