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0]201号 颁布时间:2010/9/29 12:12:22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0]20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一、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5%;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3%;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二、各市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科学确定本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具体执行标准。同时按照省局规定标准,区分不同房产类型,制定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上述标准应及时向纳税人公告,同时报省局备案。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及《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算工作。要加强对重点房地产项目的跟踪管理。对各市涨幅居前的房地产项目,省局将实行重点监控,并对清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应以查实清算方式为主。对确实无法查实清算的,依法实行核定征收。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或者具备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各级地税机关不得作为清算依据。
二Ο一Ο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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