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的财税处理(一)
颁布时间:2011/3/17 12:12:24
估价的财税处理(一)
估价分为两种情况:即存货估价和固定资产的估价,下面分两项情况进行阐述。
一、存货的财税处理
(一)财务处理
存货的估价入库是指原材料(库存商品)已到,发票未到,货款尚未支付。
估价的目的是为做到原材料账实相符,以便期末对已领用或售出的存货结转成本,具体做法是:应先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红字冲回,以便付款时,按正常程序做账务处理。
例如:11月份从A公司购入存货一批,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货款尚未支付,月底时按暂估价10000元入账,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1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 10000
月末正常结转成本,全部或部分领用售出不受影响
借:生产成本(主营成本) 10000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10000
12月初,将估价入库冲回: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1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 -10 000
当月付款,取得发票,金额没有差异,进项税1700元,则: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17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1700
实践中问题往往比较复杂,如果发票连续数月未到,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账处理,重复上述分录。如果估价不准确尤其是估价差异过大时,等发票到时,已领用存货的差异在会计处理上全部留到剩余的存货中,造成后期成本的失真。
问题再复杂些,如果只支付了部分货款,收到部分货款的发票,对于已经开具发票的部分原材料可凭发票入账,期末只对尚未开具发票的那部分存货暂估入账。
接上例,购进当月领用材料2000元,则11月底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1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 10 000
借:生产成本(主营成本) 2000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2000
12月初,将估价入库冲回: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1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 -10 000
这时此项存货红字2000元,当月未付款,领用存货3000元,则2月底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1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 10 000
借:生产成本(主营成本) 3000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3000
次年1月初,将估价入库冲回: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1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 -10 000
这时此项存货红字5000元,当月支付全部货款,发票价格为11000元,则: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11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1870
贷:应付账款 12870
这时此项存货的账面余额为6000元,这一半的存货要比领用的一半存货要高1000元了。
(二)税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估价入库,总局并未出台明确的文件,税法也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关的明确的文件散见于各省市的汇算文件中。
如辽地税函[2009]27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关于存货估价入帐问题 纳税人购入存货,由于取得合法购货凭证不及时,可采取估价入帐方式进行核算。纳税人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相关发票的,对上年估价入库结转损益部分的成本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发票实际金额调整已结转损益的成本;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取得发票的,应就估价入库结转损益部分的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取得发票时,调减取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辽国税函[2007]55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关于纳税人购入的存货估价入账问题对纳税人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的各种存货,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账,年度按规定已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但其核算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仍然没有取得合法购货凭证的,应将存货按暂估价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实际取得合法购货凭证时,可以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结合上述例子,次年1月取得发票的价格为11000元,对11月及12月多结转的500元成本则要进行纳税调整了,如果截止汇算清缴结束仍未取得发票,则11月及12月结转的成本5000元都不能税前扣除,要做纳税调增处理,待发票来的时候即下年所得税汇算的时候做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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