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的财税处理(二)
颁布时间:2011/3/17 12:12:25
估价的财税处理(二)
二、固定资产估价的财税处理
(一)财务处理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后,往往竣工决算还没有做完,或者由于工程款项未结清,发票还没到,无法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有关规定:一、固定资产的折旧(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二)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3]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 中移动因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的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交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可见估价的固定资产,也可以税前扣除折旧,只是要把握好发票的取得时间和税前扣除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