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沈劳社函[2009]71号 颁布时间:2009/6/8 12:12:20
关于公布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沈劳社函[2009]71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70号)和市统计局的数据,现将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如下:
一、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9545元,月平均工资为2462.08元。
二、2008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544元,月平均工资为2795.33元。
三、2008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3666元,月平均工资为21972.17元。
四、2008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729元,月平均工资为2310.75元。
凡按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均以公布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五、200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01年6月30日前累计储存总额)的年平均记账利率为2.25%。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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