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地方-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颁布时间:2011/3/2 12:12:44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颁布日期:2011年3月2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业经2011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部分由原来的19%调整为20%,其他规定不变。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政府2006年1月27日发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沈政令〔2006〕53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预售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下一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