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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预售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沈房发〔2011〕20号 颁布时间:2011/3/19 21:26:36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预售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沈房发〔2011〕20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切实将我市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11号)要求,市政府确定了“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指数同比增幅低于当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经济增长幅度”的价格控制目标。为确保完成这一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预售、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对违规预售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二、严格商品住房预售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建建筑单体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的,必须全部、及时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提交预售方案。达到预售条件未全部申办的,暂停办理该项目预售许可审批手续。
 
    三、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制度
 
    市房产部门在沈阳市房产网上对所有商品住房在售项目的预售审批、预售房源和预售价格情况进行公示。新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提报的预售方案必须明确每套商品住房的预售价格。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由开发企业补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在销售现场通过触摸屏和纸质销控表公示全部房源及销售价格。销售现场公示价格必须与沈阳市房产网上的公示价格保持一致,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
 
    物价部门要会同房产部门对全市在售项目进行检查,对违反明码标价制度进行销售和价格欺诈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予以处罚,整改期间可暂时关闭其网上备案系统,并将违规行为记录于其诚信档案。
 
    四、控制商品住房预售价格
 
    对全市在售项目实行价格控制,各项目2011年度销售均价增幅应在我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以内。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其预售均价在控制目标之内的,有关部门予以审批,超过控制目标的,暂缓办理。已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开发企业补报的公示销售价格超过控制目标的,暂时关闭其网上备案系统。所有在售项目价格公示后,如上调价格须向市房产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公示。
 
    五、加大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项目的管理
 
    开发企业要合理定价。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项目,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等情况同步报送备案。税务部门要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要研究实施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提高其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调控 意见 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 2011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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