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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更新)

颁布时间:2011/5/17 12:12:50

小型微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概念: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条件符合规定,就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所属行业,不能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2.企业盈利水平,也就是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认定标准限制,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不能超过30万元;3.企业从业人数不得超过认定标准,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企业的从业人数都应是所属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平均或者相对固定的职工人数;4.企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认定标准,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总和。
 
    二、小型微利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法实施前的优惠政策为:“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之下,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也就是说,同样是30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在2008及2009年度的所得税为:30000*20%=6000元,减免税额1500元;在2010及2011年度为30000*50%*20%=3000元,减免税额为4500元。如果是30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了,只能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了,这就为税收筹划留下了空间……
 
    三、注意事项:
 
    1、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时,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也就是说,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必须健全账务、规范财务核算,必须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企业所得税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即: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税函[2008]6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对此有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申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什么手续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属备案类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2、财务会计报表;3、各月职工工资表、社保缴交记录;4、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第十九条 列入事后备案税收优惠项目有:……(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条 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及本办法规定相关备案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登记。    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或优惠金额计算不准确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调整其税收优惠计算结果,并相应追缴税款。
 
    五、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问题
 
    (一)2008年的所得税申报
 
    1、月(季)度预缴所得税由于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无法确定企业2008年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四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七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也就是说,企业在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首先按照2007年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来判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如果200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将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填入“减免所得税额”项目内。同时,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2、汇算清缴 在2008年末,税务机关将根据2008年的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果确定2008年不符合条件却按小型微利企业已进行预缴申报的企业,需要将已享受的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补缴。如果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未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申报的,可凭《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办理汇算和税款抵退。税务机关认定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
 
    (二)以后年度的所得税申报
 
    1、月(季)度预缴所得税 国税函[2010]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2、汇算清缴 2010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三)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1、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主表)中: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
 
    2、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中:(五)减免税合计: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八)减免税附列资料 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第46行“资产总额”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所属的行业,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34(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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