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供材,为什么要补交建筑业营业税?
颁布时间:2011/6/3 12:12:49
甲供材,为什么要补交建筑业营业税?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可见,纳税人在销售自建建筑物时,要同时对一项建筑物中的“自建行为价格”分别按从事建筑业劳务和销售不动产缴纳两次营业税。
另外,根据《细则》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如果是纳税人发生的自建自用行为,而其没有结算工程价款的行为,则不属于“建筑业”税目,无需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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