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样板房应该进销售费用还是开发成本?
颁布时间:2011/5/8 12:12:37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样板房应该进销售费用还是开发成本?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处和样板间都属于营销设施,但这些设施具体应该在哪个科目核算,就要区分这些设施建设的地点不同而定了。
1、在开发项目所在地点之外的人口稠密,交通繁华的地段建设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
这些设施大多是企业租入使用,也有可能为自建的。 对于租入的房产进行装饰装修,作为样板间或售楼处,由于金额较大,一般都贯穿于整个开发项目的始末,使用期限也较长,应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进行摊销,对于自建行为,则应先在在建工程科目归集,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之后转入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但无论是摊销或是折旧都应当计入到销售费用中。
2、在开发项目主体之内的售楼部、样板房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在开发项目主体之内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可以进行归集列入开发间接费用,最终计入开发成本。
3、在开发项目范围内,主体之外建造的售楼部、样板房
有时候房地产企业会利用建造的会所作为售楼部、样板间,也有可能在开发项目范围内另行建造售楼处等营销设施,在开发项目完成后再另作处理。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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