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失效]
国税发[1999]29号 颁布时间:1999/3/2 12:12: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失效]
国税发[1999]29号
颁布时间:1999-3-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为适应近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总局1995年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5]196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6.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7.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8.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其中,1、2、4、6项,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整本开具或开具电脑发票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对其他作为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如果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略)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略)
4.《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略)
5.《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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