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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国税发[1999]40号 颁布时间:1999/3/11 17:22: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国税发[1999]40


颁布时间:1999-03-1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此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征增值税(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规定,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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