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其他税收筹划实务-正文

同为酒店式公寓 土地增值税纳税差异大

颁布时间:2011/8/3 12:12:57

同为酒店式公寓 土地增值税纳税差异大

来源:中国财税网

 近期,税务机关发现不少纳税人对酒店式公寓了解不深,在转让时纳税错误,引起了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纳税事务。酒店式公寓是指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建筑形式。酒店式公寓可在商业办公用地或居住用地建设。酒店式公寓因其建设用地不同而分为商业类酒店式公寓和住宅类酒店式公寓。虽然同是酒店式公寓,但是两者在纳税方面有较大差异。差异之一新房转让预征率不同。南京市商业类酒店式公寓按“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住宅类酒店式公寓按“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房地产”预征,预征率为2%。差异之二是新房转让如果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不同。商业类酒店式公寓按“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6%;而住宅类酒店式公寓按“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房地产”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差异之三为酒店式公寓作为旧房转让时征免政策不同。商业类酒店式公寓属于商业用房,成为旧房转让时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住宅类酒店式公寓属于住宅,按目前的税收政策,作为旧房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在转让酒店式公寓时,没有弄清算是商业类还是住宅类,有可能造成多缴税款或者引起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建议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其他业主在转让酒店式公寓时,应根据建设用地或者产权证判断其类别,按规定办理纳税事宜。

 

上一篇: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要合规

下一篇:地产项目分期开发 分别结转开发成本

上一篇:购车莫忽视"税收筹划"
下一篇:已经没有了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