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酒店式公寓 土地增值税纳税差异大
颁布时间:2011/8/3 12:12:57
同为酒店式公寓 土地增值税纳税差异大
来源:中国财税网
近期,税务机关发现不少纳税人对酒店式公寓了解不深,在转让时纳税错误,引起了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纳税事务。酒店式公寓是指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建筑形式。酒店式公寓可在商业办公用地或居住用地建设。酒店式公寓因其建设用地不同而分为商业类酒店式公寓和住宅类酒店式公寓。虽然同是酒店式公寓,但是两者在纳税方面有较大差异。差异之一新房转让预征率不同。南京市商业类酒店式公寓按“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住宅类酒店式公寓按“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房地产”预征,预征率为2%。差异之二是新房转让如果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不同。商业类酒店式公寓按“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6%;而住宅类酒店式公寓按“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房地产”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差异之三为酒店式公寓作为旧房转让时征免政策不同。商业类酒店式公寓属于商业用房,成为旧房转让时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住宅类酒店式公寓属于住宅,按目前的税收政策,作为旧房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在转让酒店式公寓时,没有弄清算是商业类还是住宅类,有可能造成多缴税款或者引起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建议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其他业主在转让酒店式公寓时,应根据建设用地或者产权证判断其类别,按规定办理纳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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