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莫忽视"税收筹划"
颁布时间:2012/7/8 12:12:41
购车莫忽视“税收筹划”
转自中华会计网校
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在购买私家车时,为了图方便省事,大多将纳税、交费等一揽子事全交给汽车销售商“搞定”。这样做尽管方便,但与此同时却可能多缴纳了不少“冤枉”的税款,因为一些可以不作为纳税的费用,也被无形中算在了纳税范围内。
家住龙岩的刘小姐近来非常高兴,因为老公送她一件贵重的生日礼物——漂亮的轿车,汽车价格为145000元,缴纳车辆购置税14529.92元。然而令她纳闷的是,朋友谢小姐购买同品牌同款同价位的轿车,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只要12393.16元,相差2136.76元。为此,刘小姐心里很不平衡。
经了解,原来,刘小姐的老公支付车款145000元(含增值税)后,还在汽车销售店支付了工具用具款5000元、车辆装饰费15000元、车辆保险金5000元(汽车销售店代收,未使用委托方的票据收取),各项款项汇总后,由汽车销售店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合计为170000元。国税局车购税窗口工作人员据此计算的计税价格为170000÷(1+17%)=145299.15元,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145299.15×10%=14529.92元。
而谢小姐购车时,除了支付给汽车贸易公司购车款145000元(含增值税)之外,没有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国税局车购税窗口工作人员依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计算的计税价格为145000÷(1+17%)=123931.62元,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123931.62×10%=12393.16元。
显然,刘小姐方面,由于5000元车辆保险金属于未使用委托方的票据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且工具用具款5000元、车辆装饰费15000元是与购车同时支付或是同一销售方,因而也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这几项并入正是刘小姐多缴2136.76元税款的主要原因。
上述事例就提醒了准备购买私家车的朋友,买车前最好做一下税收筹划,看看如何购车纳税最省钱。
首先,按我国税法规定,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的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为代收单位的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使用委托方的票据收取的款项,不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也就是说,购车时不在汽车销售公司办理保险或让经销商出具保险公司的发票,代收的保险金就不必计入购车计税价格中。
其次,购车者随车购买的工具或零件,按税法规定应作为购车款的一部分,并入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但若不同时间或销售方不同,则不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因此,建议购车者对车辆维修工具等,可采取日后再配或到另一经销商处购买,以少缴车辆购置税。
此外,按税法规定,购车时支付的车辆装饰费也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但若购车以后再装潢或另换汽车装潢公司,则不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所以,购车不必一次性将所有装备配齐,汽车装潢不妨另换时间或自行选择公司去做,最重要的是要求经销商将各款项分开并出具委托方的发票,不能只开一个购车总价的发票,这样才能合理减少车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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