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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三)

颁布时间:2011/10/1 12: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发票含义的规定。

  本条未作修改,直接沿用原《办法》的第3条。因本条对发票的范围进行明确,发票的范围没有发生更改,所以未对原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划定发票的范围,实质上是明确发票管理的标的物。明确发票的管理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本次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一个难点。发票是一种收款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活动原始状况的书面证明,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目的在于管理税收。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国家,加强 财务监督,保护公有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 活动的一项重要职责,而发票是目前税务机关监控纳税人经营收入的主要手段,管理发票是税务机关实现税收管理目标的前提条件。

  本办法在明确发票管理对象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有利于加强税收监控,维护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突出管理重点。

  二是尽可能划清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的管理范围,避免因职责不清重复交叉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三是简化管理环节,方便用票单位和个人。收付款凭证尽管种类繁多、形式复杂,但从其记载的经济内容来看,大有以下三大类:第一类是基于经营性活动的收付款项证明资金所有权转移的收付凭证。这类凭证记载的主要是商品购销、提供接受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原始状况。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来看,这类凭证不仅仅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同时也是税收控管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与税收管理有着直接的密切的联系。第二类是基于行政管理活动收付款项的收付凭证,主要有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其所记载的收付款项属于财政性收支范畴,如执法机关的罚没款项,司法机关的诉讼费用,某些行政管理机关颁发执照、许可证等收取的登记、许可费用等款项,这类凭证与税收管理没有直接联系。第三类是基于单位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划分单位内部各部门和个人经济责任的内部结算凭证,这类凭证使用范围有很大的局限性(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量特别大,和外部单位没有直接联系,大都与税收管理没有直接的联系。

  根据前述原则及对各类收付款凭证的分析,本办法将发票的范围界定于第一类收付款凭证,即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经营性结算凭证,而行政性收费凭据和内部结算凭证则不再属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这样界定发票的范围,有利于税务机关突出管理重点,集中主要征管力量管好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还有两种情况的收付款凭证应当属于发票的管理范畴。一是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事业性收费与行政性收费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基于行政管理职权,不同点在于行政性收费是无偿的、强制的,而事业性收费则是以提供规定的服务为前提。由于这类收费带有一定的交换性质,很多收费项目又属于征税对象,因此,事业性收费收据应当视同发票管理。但考虑到我国事业单位经费多年来一直以财政拨款为主,经过近年来的改革,财政拨款比例虽然逐渐降低,但事业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作为财政预算外收入,以弥补拨款不足的性质仍然没有改变。为了避免与财政管理职能交叉,这次办法暂未将事业性收费收据纳入发票管理范围。二是非经营性收入收付款凭证。有些收入如赞肋、捐赠、集资、赔偿、划拨、上缴等,既非经营性收入,也非财政性收入,但都直接影响收付款单位的成本核算与税收管理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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