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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四)

颁布时间:2011/10/1 12:1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四)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本法执行主体的规定。


  本条是对原《办法》第4条修订后形成的,主要是将原办法中“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将“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修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使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对税务机关的称谓更名规范。


  根据本条规定,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进行管理。国家之所以要统一管理发票,在于发票是记录商品交换的原始证明。通过行政管理权利保证发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社会性,有利于保护公有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国家之所以授予税务机关一管理发票的行政管理职权,在于发票是进行税收监控和税收稽查的重要依据,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而充足的税收收入是保障国家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


  统一行使发票管理职权,是税务机关有效管理发票的重要条件。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来讲,机构的统一性和职能的完整性,是行政管理高效率的重要保障。如果政出多门,对同一管理对象实行管理,必然会造成整个管理活动的混乱,大大降低管理效率。


  发票一直由税务机关管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发票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大,其法律地位相应加强,发票管理在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层次有两方面作用:一是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和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制定各项行之有效的发票管理制度和办法。二是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的全过程实行全面的控制和管理,同时运用检查和处罚手段监督发票管理相对人依法使用发票,从而在达到加强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的目的。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发票在经济生活和税收征收管理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然而,一些人为了经济利益,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如:一些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隐瞒收入,扩大成本,乱摊费用,偷逃税收的现象屡禁难止;一些不法分子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应开不开,虚开发票,利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走私贩私、侵吞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利用发票实施违法行为不仅侵蚀国家税基,还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成为经济活动的一个顽疾。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势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秩序,加强发票管理,减少发票违法行为,本办法再一次重申了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的唯一的执法主体地位,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是一切经营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收付款时开具和收取的一种合法凭证,它与每个企业单位和个人都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发票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不可能单靠税务部门独立完成,必须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本合。在发票管理工作中,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与发票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财政部门应当监督各类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杜绝取得不合规定的发票,加强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的管理,防止这类收据的流失和不符合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出现;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配合,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各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自己的职权,抓好打击非法倒买倒卖发票管理工作,协助税务机关整顿发票管理秩序;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打击非法印制、转借转让发票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税务机关管好发票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税务部门也应当积极取得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做好发票管理工作,以期更好地发挥发票的经济监督职能,引导社会经济秩序沿着科学、持续、可协调的轨道发展,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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