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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的票据如何在所得税前税前扣除?

颁布时间:2011/10/25 12:12:30

外国的票据如何在所得税前税前扣除?

    问:在外国取得的票据如何在所得税前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但个人认为此条的可操作性不强,出国考察期间,不会有人拿着消费的票据到公证处去要求公正的,境内的注册会计师对境外的消费支出是否属于合理的支出也不好界定。更何况大多出国考察的目的真不好说。如果能够确信出国是正常的考察,而且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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