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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总则(十四)

颁布时间:2011/10/1 12:12: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总则(十四)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票印制地要求的条款要。

  本条是在原《办法》第14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主要修订改是对规定有必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发票的,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修改为“确定的企业”。本条是对限制发票印制地区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发票印制的管理,减少和避免发票印制过程中的问题,对发票印制源泉的管理控制,达到减少发票违法行为的目的。

  发票印制地是由发票的使用区域决定的。发票的规定使用区域有多大,发票就只能在多大的区域范围内印制,这是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发票的需要,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印制和使用的各环节进行全面监控的需要。因此。本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应当在本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近几年来,一些用票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借口到境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发票,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有的甚至不经税务机关批准,就擅自到境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发票,造成发票印制环节的失控,使税务机关无法对发票进行有效监督和定理。同时,发票是属地管理,必须套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发票,发票监制章就要带到其他地方套印,如管理不严,一旦造成发票监制章的流失和失控,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此,限制发票印制地,使发票印刷管理和使用管理统一起来十分必要。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和印刷技术发展很不平衡,有些边远地区刷技术落后,对印刷技术 要求高的特殊发票还不能完全满足需要,所以又规定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协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这里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是指因技术原因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无法印制某种发票的情况。这样规定,既解决了因技术原因不能印制某种发票的情况。这样规定,既解决了因技术原因不能印制发票的问题,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的监督管理。但税务机关对申请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发票的用票单位应严格审核把关,只能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实达不到印制技术要求,确实不能印制的发票方能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发票印制。

  本条规定,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协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将指定的企业修改为确定的企业,主要是将原规定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 改为通过招标确定发票印制企业,这有利于降低发票印制成本,提高发票印制效率,减少税务机关的管理不廉洁行为,保证发票印制的高质量、高效率。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这是本办法的禁止性规定,是维护国家发票管理的主权的一项重要措施。发票作为国家进行经济监督和税收管理的重要工具,应当全置于国家主管行政机关的监控范围之内,如果到国外境外印制发票,势必脱离国家主管行政机关的监控管理,有损于国家的行政管理主权。即使单纯技术上来年,我国目前的印刷技术已完全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求,也没有必要到境外印制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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