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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十三)

颁布时间:2011/10/1 12:12: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十三)

    第十三条 发票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外两种文字印制。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发票印刷文字的规定。

  本条直接沿用了原《办法》的第13条,未作修改。印制发票使用中文并可以加印民族自治地方的通用民族文字是符合民族平等的相关规定的,所以未作修订。

  关于发票印制使用何种文字,本条分别规定了三种情况:

  一、在全国范围内,发票均应当使用中文印刷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历史的交流和融合中,汉语言文字已经成为全国通用的交际工具,是我国的主要语言。在国家管理事务、学校教育和公共场所推广使用汉字语言文字,是我国宪法和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已经确定的重要原则。规定发票使用中文印制,是这一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发票管理的客观需要。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

  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印制发票时,允许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这是民族平等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族平等的重要法律保障。

  执行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两点:

  (1)并不是凡有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印制发票时都要加印民族文字。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很多是分散居住的,在这些地方,汉语言文字多年来都是各民族间进行交流的共同语言工具,同时,由于少数民族居住的分散。任何一种民族文字都难以成为当地的通用的文字。因此,只有民族自治地方才有必要加印民族文字,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2)民族自治地方有两种情况:一是单一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在这时,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当然是这年少数民族的文字;二是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在这些地方,印制发票是加印当地的民族文字,应当是当地通用的,基本上能为各民族所接受的一种民族文字。

  二、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发票主要是适应改革开放,促进国际间的交流,方便企业使用发票。应当强调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允计单独用外文印制发票,这是维护国主权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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