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税收政策解读-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总则(十五)

颁布时间:2011/10/1 12:1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总则(十五)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票单位和个人如何进行发票领购的相关规定。

  本条是对原《办法》第15条、第16条进行修订而成的,取消了原《办法》关于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的相关内容,用票单位和个人凭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按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即可办理领购发票的手续。同时条款增加了发票领购程序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是,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和领购方式,在5年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本条第2款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即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的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进行查验。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规定将普通发票的“发票领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同,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这就要求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领购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即用票单位和个人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同时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要求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留存备查;购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同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工本管理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省税务机关应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发票领购是用票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的法定程序,对发票领购程序的简化和规范,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同时方便用票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减少发票违法行为的出现。

  《发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的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进行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查验已开具的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或电子数据以及开具的作废发票、红字发票等,并申报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对税控收款机发票等无纸质存根联的电脑票进行验旧时,通过“存根联采集”流程采集电子信息进行查验,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票进行核对查验,检查有无发票违法行为,并在“发票领购簿”上进行登记。

  用票单位和个人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是发票管理的最关键的一道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对票据的保管、领发和使用情况起着综合反映的作用。搞好这一环节的监督控制,对于加强发票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发票的管理应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按规定通过税控管理后台对其报送的开票电子数据进行采集认证,即“验旧”。验旧通过的,准予“购新”。凡使用手工开票及未实行电子数据报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定期核试验发票使用情况,并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开具情况、经营情况与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相应调整供票量。对重点纳税人要实施当期“验旧购新”和“票表比对”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重点纳税人或重点行业的纳税人开票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和认证,进行相关数据的比对、分析,及时发现民常情况并采取措施纠正,涉嫌偷逃骗税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总则(十四)

下一篇:解读财税[2011]100号: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问题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一)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