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1]109号 颁布时间:2011/10/30 12:12:07
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1]109号
颁布时间:2011-10-3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有关个体经济的各项法律、法规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等规定,严格依法办事,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确保公正、公平、公开执法,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个体经济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个体经济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好各项扶持个体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要继续抓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体工商户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级距调整规定的落实;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落实好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政策规定,确保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优化纳税服务,促进个体工商户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努力优化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服务。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纳税咨询服务;要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减轻办税负担;要做好纳税需求收集工作,畅通救济渠道,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明确委托代征责任,规范委托代征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委托代征范围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分布和征管力量状况,对零星分散税源和异地缴纳的税款,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实行委托代征。税务机关要与委托代征方签订全国统一规范的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委托代征的税种、范围、计税标准和代征期限等内容;要认真履行委托代征协议规定的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强与受托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沟通,积极培训辅导代征人员,及时掌握代征工作情况;要积极响应个体工商户的涉税诉求,及时受理和处理纳税人对应纳税额等问题提出的异议;对违反委托代征管理规定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五、严格核定程序,提高定额管理科学性
各级税务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各项因素,严格执行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规定程序,依法科学合理地核定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额。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擅自随意调高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定额。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和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工作,近期要组织开展一次针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和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形成检查报告,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上报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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