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11]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1/12/10 12:12:13
解读:财税[2011]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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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次政策的调整,无论是优惠幅度,还是优惠期限可谓是空前的。按照该文件的规定,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则实际应缴纳所得税为:60000*50%*20%=6000,是普通企业的实际税负(60000*25%=15000)的40%。
此前的文件,财税[2011]4号《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此文件相比,此次政策的调整享受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提高了一倍。
近期,小型企业可以说是风光无限,相关政策的发布比较密集,从财税[2011]105号《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到财会[2011]17号《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再到财综[2011]104号《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心可见一斑,不过执行效果可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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