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几点变化
颁布时间:2011/12/20 12:12:37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几点变化
来源:本站
近日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与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相比有了几处明显的变化,本站试着做以总结,方便同行阅读。
新表格式: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利润总额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减: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
税率(25%) |
应纳所得税额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
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旧表格式: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实际利润额 |
税率(25%) |
应纳所得税额(4行×5行 ) |
减免所得税额 |
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
欠缴税额 |
应补(退)的所得税额(6行-7行-8行-9行) |
差别1:
增加“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行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解决了房开企业的预售收入问题,只是不知道汇算清缴的时候是不是也这样填,如果是这样的话,计算三项费用扣除限额的时候还有麻烦。
差别2:
增加“减:不征税收入” 一行
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一般企业没有。
差别3:
增加“免税收入”一行
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差别4:
增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一行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此项变化从表上直接体现出月(季)度利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前也是这样的,只是在认识上比较模糊,甚至我们的税务官员在答疑的时候也有认为月(季)度利润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客观上造成了“退税难,难退税”的现象。
差别5:
增加: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一行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填表说明只提到了建筑企业,此前国税函[2006]249号曾经明确过的运输企业的代征所得税同理也应该填到此行。
差别6:
增加:“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一行
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月(季)度申办抵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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