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税收政策分析(二)
颁布时间:2012/1/24 12:12:12
劳务派遣税收政策分析(二)
四、派遣员工涉及的主要是个人所得税
派遣劳工的报酬一般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实际工作中,派遣劳工除了从派遣单位获得劳务报酬之外,还能从实际用工单位获得午餐补助、节假日的加班费、实物补助等,这样就可能从两处同时取得工资薪金,那么针对这个问题,派遣劳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从文件的内容上看,该规定只适用于外资企业,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不适合此条规定。
根据稽便函[2008]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个人所得税问题(九)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国务院令第6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赣地税发[2006] 170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较为详尽,分三种情况,即:劳务派遣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用工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双方均为扣缴义务人且劳务用工自行申报。
目前,劳务用工的薪酬普遍偏低,尤其是个税的起征点提高之后,即便是从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两处取得工资,扣除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后,也未必能达到起征点,如果超过了起征点,从当前的规定来看,只有由个人按税法规定选择并固定一地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但不过笔者认为:采用国税发[1994]89号第三条的规定更有利于征管,同时更有利于纳税人的方便。
另外,用工单位直接发放派遣工午餐补助、节假日的加班费、实物补助,这些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却不能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扣除,又因为其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仍然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目前情况下,用工单位规避风险的办法是合同中约定,被派遣人员的这部分工资性收入由用工单位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另行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这样,这笔费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还有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建筑企业外派本企业施工人员从事施工作业的问题,国税函[2006]4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建筑企业对外承包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按实际提供的工程量结算价款的,则对其取得全部价款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筑企业根据施工单位的用工要求,向其派遣本企业施工人员,并按实际派遣施工人员的人数与施工单位结算价款,则对其从施工单位实际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派遣业务,依“服务业-其它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上述两项劳务均不同于本文所探讨的劳务派遣,应按照适用的税目缴纳相关税费。
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
1、津地税企所[2010]6号《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5、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6、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7、稽便函[2008]115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8、国务院令第6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9、赣地税发[2006] 170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0、冀劳社[2003]73号《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参考:1、《浅析劳务派遣涉及的主要税收政策》 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袁景兰
2、《劳务派遣用工税收政策》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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