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起征点
颁布时间:2012/1/26 12:12:15
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是营业税的征税起点,大于此营业额的才交营业税。我国营业税起征点具体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2011年财政部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历年来营业税调整一览表具体如下:
项目 |
1994年1月1日 |
2003年1月1日 |
2009年1月1日 |
2011年11月1日 |
按期纳税的 |
200-800元 |
1000-5000元 |
1000-5000元 |
5000-20000元 |
按次纳税的 |
50元 |
100元 |
100元 |
300-500元 |
相关文件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3]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2008年11月10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2011年10月28日)
辽宁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2万元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
来源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2月22日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务公开办、民心网共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省对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万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增值税起征点上调后,我省又有14.4万户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增加到31.2万户,占全省个体工商户的比例达到82%;营业税起征点上调后,惠及我省营业税纳税人12.4万户,占所有个体工商户的43%;年惠及税收额度7.3亿元,占全部个体营业税收入的35%。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608/n9947993/n9948094/11791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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