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通信行业营业税政策
颁布时间:2012/1/26 12:12:19
邮政通信行业营业税政策
(一) 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二)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三)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7号)
(四)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82号)
(五)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53号)
(六) 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则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总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
(七)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捐款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59号)
(八)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3]16号)
(九)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7]32号)
(十)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2号)
(十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分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34号)
(十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77号)
(十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取得的电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24号)
(十四)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短信捐款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