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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三)

颁布时间:2012/1/27 12:12:26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三)

    (二)2001年1月1日起,财税[2000]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上述低税率政策的时间段是2001年1月1日起至2008年3月1日,税种限于营业税、房产税和个税,其他税种则与以前一样,而且根据国税函[2002]74号的规定,强调用途限于居住。

    1、营业税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分别按上述营业税税额的7%, 3%, 1%等税率征收。计算公式=营业税×税率。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住房并座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房屋占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占地面积×单位税额;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或月征收。

    4、印花税

    出租住房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由双方按合同规定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不足一元的,按一元缴纳。计算公式=租金×税率。

    5、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按照财产租赁所得按次征收,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凭合法有效的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对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但每次扣除不得超过800元,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10%。

    案例:个人将座落在抚顺市顺城区将军街上的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的自有的住房出租给他人,租期一年,月收入2000元,应缴纳各税情况如下:

    月应缴纳营业税2000×3%=60元;

    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0×7%=4.2元;

    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60×3%=1.8元;

    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60×1%=0.6元。

    月应缴纳房产税2000×4% =80元;

    月应缴纳土地使用税200×6元/平方米÷12=100元;(假定土地税为6元/平方米)

    应缴纳印花税2000×12个月×1‰=24元;

    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60-4.2-1.8-0.6-80-100-24-800=929.4×10%=92.94元。

    注:1、本文未考虑营业税起征点,不同地区对房屋出租收入采用按次纳税还是按期纳税享受起征点的处理方式不同。如果采用按期纳税方式,由于营业税的起征点从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至5000-20000元,那么很多地区的个人出租行为将不用缴纳营业税。

        2、某些地区地税局为征管方便,个人所得税采用定率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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