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起征点的疑问
颁布时间:2012/1/27 12:12:28
营业税起征点的疑问
来源:顺阳财税交流群:聊斋
65号文中提到:“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如果要是断章取义的话,这项修改是不是适用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呢?两个条例实施细则都规定了“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起点最低的“农、林、牧、渔业”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微型企业的标准是收入50万以下,平均每月4万以上,可见,起征点与平时我们所称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基本无缘。
二、在确认纳税人是适用按期纳税方式享受起征点政策还是适用按次纳税方式享受起征点的把握上各地执行不一。
问: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的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请问是以按期纳税的标准掌握,还是以按次纳税的标准掌握?
答:个人出租房屋的营业税起征点是以按期纳税的标准掌握,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例〗 2011年11月份,王某将其名下的一处公建出租,约定租赁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月租金标准为15 000元,王某在2011年11月1日一次性取得三个月租金45 000元。因为王某每月租金标准为15 000元,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标准,故王某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另外大连地税对“个人”的解释是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其他个人。
《营业税条例及细则释义与适用法规汇编》对如何确认纳税人是适用按期纳税方式享受起征点政策还是适用按次纳税方式享受起征点政策作如下解释:在实际执行时,各地都不太统一,有的认为只有固定经营户或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按期纳税政策,其他个人都只能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我们认为,这样对其他个人显然不公平,本来其他个人相对于单位员工,就存在没有固定工作、需要自已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平等的问题,处于弱势,如果再对其按照按次纳税方式享受起征点政策,又要比单位员工多缴纳营业税(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劳务是不征收营业税的),这无疑更加重其他个人的税收负担,因此在对按期纳税方式的把握上,我们并没有采用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标准,“按期纳税”适用范围,是指纳税人按月结算价款、按月取得营业收入的。除此之外,纳税人一律适用按次纳税的优惠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因为不属于“企业”而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也不能错误地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中所称的“企业”范畴、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中单位,属于个人的范畴,而享受营业税起征点的免税政策,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在日常征管实践中,判断是否是经营行为,是否要按期核定起征点,首先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的,还要判断其是否属于应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确定按期纳税的同时,责令限期改正。除此之外,对其他有收入的,应按次确定起征点进行营业税的征收。另,个人从事多种经营的,要合并计算按期纳税的起征点。
特例:个人出租闲置用房,从收入期间来看,可以把房租分成按月为期,很容易误导按期或按次纳税的原则,代开发票时,会按照按期纳税来确定起征点,如,月收入达不到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如果上述按期纳税区分原则的理论成立,那么这种作为就是错误的。个人出租闲置用房,不同于专业从事经营市场(或摊位)出租的业户,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对出租房屋这一项行为不需要设立固定经营场所,并且也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因此,出租闲置房屋不符合按期纳税的原则,应按次,即按一月为一次或一年为一次确定起征点进行营业税管理。
五、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应当按期或按次征收营业税问题目前全省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政策上执行上不一致,矛盾较多。为规范税收征管,全省统一按次征收营业税。
可见,在对起征点的政策执行的把握上各地不尽一致,给纳税人造成了很多困惑,建议税务总局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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