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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解读

颁布时间:2012/2/4 12:12:41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解读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2]4号《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4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等三个文件同时废止。

    上述文件中前两个已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4号文实际上是上述文件的延续。

    关于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的免税条件,在以往的“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转换形式的基础上,新增“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换形式,拓宽了免税政策的范围。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明白了这一条,很多问题就很好理解了。比如: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既然投资主体没有改变,当然权属也就没有改变,当然免税。

  此外,4号文还明确了公司股权或股份转让、公司分立、资产划转等类别下,免征或不征契税的十余种情形。与此前的相关规定相比,并没有特别变化。

  对于事业单位的改制行为,通知依然延续2010年的相关规定,即以投资主体是否发生变化为标准,分情况免征契税和减半征收契税。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4号文规定,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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