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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半年营业税优惠政策汇总

颁布时间:2012/3/10 12:12:38

2011年上半年营业税优惠政策汇总

转自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1 年上半年国家陆续颁布了一些新的税收政策,其中涉及营业税优惠的有9个,现对其进行归集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亚沙会营业税优惠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号)就2012年海阳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简称亚沙会)的有关税收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涉及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有:


  (一)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收入及来源于电视、因特网等媒体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二)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三)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对组委会按亚奥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五)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二、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营业税优惠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强调,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因此,该政策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同时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优惠办法。


  三、世博会营业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9号)明确,鉴于上海市对承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组织架构和任务分工进行了调整,原由上海世博(集团)公司承担的部分筹办、运营职能转由上海世博局、上海世博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等共同承担,为落实上海世博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意调整后的相关主体按其职能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中给予上海世博(集团)公司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上海世博局、运营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给予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对上海世博局或上海世博局委托运营公司对园区内商业活动收取的提成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 对上海世博局委托运营公司所承担世博园区内的物流服务、车辆租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上海世博局及运营公司收取的各类证件的制证工本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营业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五、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四批)的通知》(财税〔2011〕5号)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安邦财富增长666号终身寿险(万能型)”等821个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优惠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明确,对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等141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需要明确的是,工信部联企业〔2011〕8号文件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第(五)、(六)”项分别修改为: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六)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售率低于2%。


  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七、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的营业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因电信重组改革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等政策问题作了明确。


  (一)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CDMA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二)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业务、北方一级干线资产,原联通天津、四川、重庆三地固网业务及天津固网资产,向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资产及原联通四川、重庆固网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三)对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不动产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予以免征。


  八、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营业税优惠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九、跨境设备租赁合同营业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并在此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境外向境内出租设备合同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该政策还要求,境内承租方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持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已付租金的付款凭证及出租方相应的发票(或账单)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自2010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纳税人已缴、多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缴、多扣缴的上述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款,允许其从以后应缴或应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2011年年底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摘自中国税网)


  《中国税务报》第3340期,第10版:政策法规,201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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