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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平销返利,冲减当期税金的财税处理

颁布时间:2012/3/29 12:12:38

取得平销返利 冲减当期税金

    某商业公司与一生产厂家达成协议,公司经销厂家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厂家给该公司奖励一批实物并开具发票。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处理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二条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该公司经销厂家的产品达到一定数量,从厂家取得实物形式的奖励,该奖励因与商品销售量挂钩,应按平销返利行为处理,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

    如果是收到现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是取得实物:

    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假设开具了普通发票:

    借:库存商品等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厂家给该公司的实物返利,厂家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情况下,该公司需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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