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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税局2012年1月1日至1月31日热点问题汇总

颁布时间:2012/4/15 12:12:37

沈阳市地税局2012年1月1日至1月31日热点问题汇总

 

(一)“房地产一体化”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

1.问:个人购买第二套住宅缴纳契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3%,半减征收。其中,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为1%。

2010年10月1日以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按《通知》中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税率按3%征收;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且该住宅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税率为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且该住宅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宅的,税率按4%征收。

2.问:个人购买非普通住宅申报缴纳契税的期限?

答:根据《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9]221号)文件规定,我市个人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限的确认要件是纳税人向征收机关申报的《房地产交易税收基础信息表》,表中的受理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沈政发[2008]2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可在纳税义务发生日期90日后的次月15日内缴纳税款。

3.问: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4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征收契税。

4.问:纳税人取得回迁房屋如何计算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房屋开发公司对原动迁户不是采取货币补偿,而是以新建房屋还动迁面积进行补偿,对其交付的还原住户动迁面积的房屋折成货币计算征收契税。如合同中注明了动迁面积和动迁费用(金额),则按合同中注明的费用金额征税;如没有注明费用金额,由契税征收机关按新建房屋的平均造价计算契税的计税依据。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

1.问:企业给职工发放不含税的年终奖金,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文件规定,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三、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2.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年底双薪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3.问:年所得12万申报是扣除保险费以后的还是未扣除保险费的?

答:扣除三险一金以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申报。

4.问:企业给职工报销取暖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文件规定,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征管方面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

1.问:2012年1月份申报期到什么时候?

答:2012年1月19日。

2.问:本月网上申报时需要对残保金进行申报吗?

答:不需要。残保金为每年的四月份核定,五月份申报缴纳,具体事宜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四)发票方面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

1.问:新版发票专用章什么时候使用?

答:根据《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2.问:纳税人可以用旧版的发票专用章代替新版发票专用章使用吗?

答:不可以。根据《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3.问:如何查询发票真伪?

答:有两种方式:(1)登录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2)携带发票原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所进行现场认定。

(五)河道费方面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

1问:外商投资企业什么时候开始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3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经请示省局确定:河道费计费依据所属时期按照2012年1月1日以后所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从2012年2月份征期开始按期申报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和中共辽宁省委《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已有减免缓政策的,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恢复全额征收。经研究确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2012年1月份征期开始按期申报缴纳,1月份申报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计费依据是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

2.问:河道费是按月申报还是按年申报?

答:根据《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月缴纳货物和劳务税时缴纳维护费;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在每年的1月15日前缴纳维护费。

3.问:河道费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答:按照申报当月职工工资手册中的人数计算缴纳。

(六)车船税方面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

1.问:在企业内部使用,不对外作业的车辆,是否可以不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辽宁省车船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2.问:车船税应当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答:车船税按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依法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船舶以及其他应税车辆,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3.问:公交车需要缴纳车船税吗?

答:公交车属于免税车辆,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4.问:将私家车卖给他人,已经缴纳的车船税,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发〔2008〕48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有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

                                    纳税服务处

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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