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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税局2012年2月1日至2月29日热点问题汇总

颁布时间:2012/4/15 12:12:38

沈阳市地税局2012年2月1日至2月29日热点问题汇总

(一)“房地产一体化”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

1.问:纳税人法定继承的住宅应该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文件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2.问:纳税人办理夫妻房屋共有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文件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3.问:房改房上市交易如何确定五年时间?

答:房改房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国家房改房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熟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

1.问:企业给职工发放年终奖金,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问: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今年为例,2011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问: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征管方面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

1.问:2012年2月份申报期到什么时候?

答:2012年2月15日。

2.问: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携带哪些手续?

答: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自治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增、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发票方面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

1.问:收票方将发票丢失应如何处理?

答:发票不能再重新开具,否则涉及到你公司重复纳税。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对方可用你公司的发票存根联复印,经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后,作为入帐凭证。

(五)河道费方面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

1问:如何计算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3号)第三条规定,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月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上一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在10%以下的大型商业企业,按月销售额的0.5‰计征。

(二)保险企业按月保费收入的0.5‰计征。

(三)银行(含信用社)按月利息收入的0.5‰计征。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月业务收入的1‰计征。

维护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2.问: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河道费工程修建维护费吗?如何征收?

答:根据《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计征;

(二)经营规模小,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每年每户30元。

3.问:企业逾期没有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有滞纳金和罚款吗?

答:根据《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月缴纳货物和劳务税时缴纳维护费;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在每年的1月15日前缴纳维护费。

纳费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维护费,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30日不缴纳维护费的,由征收部门处以拖欠款额50%以下,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六)印花税方面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

1.问:实收资本账户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但对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资金账簿的企业,税务机关可按其注册资金核定计税依据,以率计征记载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七)发票方面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

1.问:企业现在是否可以在发票上面盖财务专用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纳税服务处

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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