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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财税[2012]26号公布的公益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扣除

颁布时间:2012/5/31 12:12:40

通过财税[2012]26号公布的公益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扣除

转自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日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联合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财税[2012]26号)。


  因此, 专家提醒企业或个人, 通过该名单内的公益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相关法规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2]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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