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注册税务师-正文

销售边角废料按何税率缴纳增值税

颁布时间:2012/6/10 12:12:15

  销售边角废料按何税率缴纳增值税

转自中华会计网校

    【问题】

    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会产生部分边角废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根据上述规定,我公司销售边角废料应按4%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还是应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

    【解答】

    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产生边角废料,仍属于增值税中的货物范围。该类货物不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中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也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中的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因此,问题所述边角废料在销售时,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上一篇:小微企业"长大"了 所得税怎样预缴
下一篇:土地对外投资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