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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申报不及时风险大增

颁布时间:2012/7/8 12:12:40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申报不及时风险大增

转自:中华会计网校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下称开发区国税局)日前披露了两起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未及时申报纳税的案例,两家非居民企业都被要求缴纳滞纳金,其中一家非居民企业缴纳的滞纳金,占到了应补缴税款的90%以上。

    “这给所有的非居民纳税人传递出一个信号:随着税务机关监管力度的加大,从防范税务风险的角度出发,非居民企业应及时申报跨境转让股权所得。”有关专家表示。

    一时“疏忽”被罚巨额滞纳金

    简单来讲,只要境外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都可能会构成中国的非居民企业。其中,股权转让是其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重要方式。然而,在股权转让中轻视税务风险的防范是很多非居民企业的“通病”。以往,由于监管力度跟不上,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后不及时申报纳税的事实后,一般只能追回应补缴的税款。但是,随着税务机关监管能力的提高,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如不及时申报纳税,不仅要补缴税款,而且必须缴纳巨额的滞纳金。

    2011年7月18日,L公司来到开发区国税局变更税务登记,投资方由原来H国的N公司变更为X国的D公司,公司名称由原来的N公司变更为现在的L公司。在变更税务登记时,L公司同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法人证件、联系方式和投资方国家代码等。

    7月20日,开发区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在核查管户税务登记信息时,发现L公司存在企业名称等变更情况。税收管理员敏感地意识到,非居民股东的变更,极有可能获得了股权转让所得,如果真是这样,就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税收管理员进一步查实,在变更税务登记之前,该企业并未向开发区国税局就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纳税。税收管理员立即与L公司财务人员沟通,了解其股东变更情况,并敦促企业提交名称变更的相关资料。

    7月25日,L公司向开发区国税局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根据转让协议记载,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2010年3月11日,L公司原股东N公司向D公司转让L公司10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6亿美元。该笔股权转让已于2011年7月13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支付了转让款。由于L公司注册资本高达5445万美元,经初步测算,L公司的原股东,也就是取得L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的N公司股权转让收益金额巨大。开发区国税局决定向N公司追缴税款。

    值得一提的是,在税企双方确认这次股权转让所得时,就如何计算股权转让的成本发生了争议。开发区国税局认为,应该将N公司对L公司的投资额作为股权转让的成本,即5445万美元。但是,N公司认为,在其将L公司转让之前,还进行过一次股权交易,应将上次股权交易中N公司收购L公司的价格作为此次股权交易的成本。

    这真是“拔出萝卜带出泥”。税务人员顺藤摸瓜了解到,在N公司第一次股权交易中,分别从位于H国的F公司购买了L公司96%的股权,从位于某直辖市的F中国投资企业购买了L公司4%的股权。对此,开发区国税局经过查证后认为,可以将N公司上次股权转让中的收购价作为第二次股权转让的成本扣除。最终,N公司补缴税款3358万元,缴纳滞纳金141万元。

    同时,开发区国税局经过查证,认为F公司2006年将L公司股权转让给N公司属于溢价转让,同样应该缴纳预提所得税。但是,对此结论F公司矢口否认。经过开发区国税局多次催促,F公司始终不予理睬。开发区国税局经过反复查证,认为对F公司应该补缴税款的结论没有错误,便向F公司连续发出了3份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及时补缴税款。无奈之下,F公司最终承认,作为中国非居民企业,没有就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纳税。在2011年10月31日前,F公司应补缴的2596万元税款,2374万元滞纳金全部入库。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对于当时为何没有及时就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纳税,N公司和F公司都解释为一时“疏忽”。“究竟是不是真的疏忽,我们也不得而知。但我们可以确定的是,非居民企业如果轻视中国税法,不注重税务风险的防范,必将付出应有的代价。”开发区国税局局长孙小平说。

    深入研究税法提升业务判断能力

    “你们有没有搞错啊,我们是大公司,不可能犯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的低级错误!”这是北京市开发区国税局税务人员就股权转让所得应该补缴税款的问题与N公司及F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时,对方最常说的一句话,而且说话时的态度非常蛮横。但是,当大量的证据证明对方的确没有及时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时,这两家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也非常真诚地向办理此案的税务人员说了声“对不起”。两家公司态度的巨大转变,源于开发区国税局在查办此案的过程中对一些重要法律条款的专业判断,使得这两家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心服口服。

    由于此案跨度比较长,期间经历了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涉及的税收法规非常复杂,但是,在北京市国税局的大力支持下,开发区国税局的税务人员结合掌握的资料,条分缕析涉及的所有税收法律法规,有理有据地回应N公司和F公司提出的所有异议,最终让N公司和F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心服口服。

    “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条款究竟如何适用才能彰显税法的公平,对我们而言也的确是个挑战。”开发区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该人士举例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文件,留存收益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留存收益不能税前扣除。开发区国税局经过认真研究新老税法,对F公司的留存收益进行了清理,最终决定F公司2008年以前的留存收益可以税前扣除。

    记者了解到,在计算F公司究竟应该缴纳多少税款的过程中,类似的业务问题还有很多,如新老法的衔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和成本在新老法下的计算,外币换算等,对此开发区国税局都依法进行了处理。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不少发达国家的财政捉襟见肘,因此纷纷加大了跨境税源的管理力度,国际税源的争夺愈发激烈。这就提醒非居民纳税人,要深入研究相关国家的税法规定,提升业务判断的能力,尤其是涉及复杂股权转让的税收法规,以更加理性的态度来对待税务机关的非居民税收管理,既不要认为自己“更高一筹”便无所顾忌,也不要认为涉税事项过于复杂而心生惰念。

    罚款事小,企业声誉事大

    前面提到,开发区国税局在查证F公司的转让所得时,曾向F公司连续发出了3份税务事项通知书,其中前两次都是要求纳税人限期提供相关资料,第三次是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尤其是前两份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下达,使此案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在取得F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记账凭证,支付凭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会计报表后,税务人员很快摸清了F公司股权转让的详细情况。尽管F公司股权转让先后跨度时间长达5年,而且涉及金额大,案源非常隐蔽,涉及新旧两种企业所得税法,但开发区国税局从发现到办结,仅用了3个多月的时间,而且F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理非常满意。

    记者了解到,F公司之所以后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如实提供大量资料,是担心被税务机关罚款,那将对公司的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因为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否则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F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坦言,税款事小,企业声誉事大。一旦被税务机关处罚,虽然罚款不多,但对于一个国际知名的大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哪怕是1分钱的罚款所造成的不良影响都是非常巨大的。相比之下,企业的声誉比税款要更加重要。

    对此,有关专家提醒说,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变更手续后,应及时就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纳税,并提供足够的相关资料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一旦进入稽查程序和反避税程序,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将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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