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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纳高抵"现行税收政策浅析与运用

颁布时间:2012/12/27 9:00:14

“低纳高抵”现行税收政策浅析与运用

    “低纳高抵”是指用较低税率的纳税额抵减较高税率的纳税额,或用上一环节的低税负抵减下一个环节的高税负,以而达到整体减轻税负的目的。比如交通运输费,收入方交纳3%的营业税,支付方据此抵扣7%的增值税;再如劳务酬劳,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据此抵减25%的企业所得税等等,都属于“低纳高抵”的行为。

  “低纳高抵”现象主要是由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本身造成的。税收制度的制定者依据税种相应设立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部门,探讨、制定各自部门管辖范围的税种政策;并且,增值税政策的制定者很少会去考虑营业税的因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定者也不会顾及个人所得税的因素。这种“各自为政”的格局,肯定会出现“顾此失彼”的不足。“低纳高抵”现象就是一个例证。

  浅析、探讨“低纳高抵”现象的目的有二:一是如实告诉企业“低纳高抵”的事实,推动企业依法减轻税负,把那些偷逃税款的企业从“邪道”拉回“正道”上来;二是推动国家相关部门,积极探讨税收对策,尽快把“漏洞”补上。

  一、企业购进方面的“低纳高抵”现象浅析

  (一)运输费用抵扣增值税的“低纳高抵”不足探讨

  依据现行税法,企业发生的运输费,可以提取7%的进项税金,来抵扣销项税金。也就是说,执行3%营业税税率的运输企业,开具一张100万元的运输发票,交纳3万元的营业税,而费用支付方可以依据100万元的发票,提取7万元进项税金,抵扣7万元的增值税。不考虑应交增值税的附加税,其中就相差4万元—这也是“低纳高抵”的典型事例。

  但现行税法就是如此规定的,是以运输费用“低纳高抵”现象在我国企业中普遍有着。一些不法之徒正是看上了这个“差价”,不惜以身试法,虚拟运输业务,违规抵扣增值税,但最终多被查处。“营改增”后,运输企业改交11%的增值税,这个“差价”就没有了,所以政策是修补“漏洞”的最好方式,但前提是要能尽早发现“漏洞”,最好在出台税收政策时不出“漏洞”。

  但我们的政策有时是在解决一个不足的同时,又派生出另一个不足。“营改增”后,由于交通运输业执行11%的增值税税率,现代服务业执行6%的税率,而这两个行业的购进,比如购买设备或办公用品,取得的都是17%的进项税金,进销税率相差6%或11%,依然有着“低纳高抵”不足。多付进项税金,就能多抵销项税金,至少可以减少应交税金的附加税。

  (二)农产品购进抵扣增值税的“低纳高抵”不足探讨

  我们现行增值税条例对初级农产品实行免征政策。涉农企业购进初级农产品,可以按照采购价格的13%提取进项税金,这其中也有着“低纳高抵”的不足。案例探讨如下:

  【案例1】某企业购进粮食100万元,提取13%的进项税金,购进成本为87万元。假设该批粮食以113万元含税销售价格卖出,其中销售收入为100万元,销项税金为13万元,那么此时企业的进项税金和销项税金相等。也就是说,113万元的含税价格或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是一个临界点,低于这个点卖出,企业的进项税金就大于销项税金,产生“低纳高抵”现象。

  验证如下:企业以100万元的含税价卖出粮食,则销售收入为88.50万元[100÷(1+13%)],销项税金为11.50万元(88.50×13%),那么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1.5万元(13-11.50),这就产生“低纳高抵”的现象。

  只有销售收入为100万元,销项税金为13万元,或销售利润大于13万元(100-87),销售利润率高于14.94%(13÷87)时,农产品“低纳高抵”现象才会消失。

  (三)进项税金抵减功能的深层探讨

  依据现行增值税政策,企业购进货物支付进项税金,是没有附加税的;但在交纳增值税环节,则要依据纳税额,交纳7%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有些地方还要交纳2%的地方附加。这加在一起就是12%的额外税负。进项税金,具有抵减这12%附加税的功能。

  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为了贪图便宜,不要进项发票,其实是很不合适的。我们分三种情况案例探讨如下:

  【案例2】进货不要发票

  假如110万元的含税价货物,100万元购进,但不给开具进项发票。企业眼下是赚了10万元,但因为没有发票,就无法入账,在相应损失17%的销项税金及其12%附加税费的同时,还损失25%的企业所得税。

  假设企业购进的该批货物以150万元的含税价卖出,其销售额为128.21万元(150÷1.17),销项税金也即应交税金为21.79万元(128.21×17%),附加费为2.61万元(21.79×12%),企业所得税为32.05万元(128.21×25%),合计税款为56.45万元。企业净收益为-6.45万元(150-100-56.45),即净损失6.45万元。这显著吃亏了。

  【案例3】进货取得发票

  假如企业不贪图眼前10万元的便宜,购进110万元含税价货物要求对方开具的进项发票,就可取得94.02万元(110÷1.17)进货成本和15.98万元(94.02×17%)进项税金;同样以150万元的含税价卖出,其交纳的增值税就为5.81万元(21.79-15.98),附加税费就是0.7万元(5.81×12%),企业所得税为8.55万元【(128.21-94.02)×25%】,合计税款为31.04万元(15.98+5.81+0.7+8.55)。因15.98万元进项税金包含在110万元购货款内,企业净收益为24.94万元(150-110-5.81-0.7-8.55)。这就扭亏为盈了。

  【案例4】进货代开发票

  假如企业获得10万元折扣后,购进100万元含税价货物,持相关手续到税局代开进项发票,可取得85.47万元(100÷1.17)进货成本和14.53万元(85.47×17%)进项税金;同样以150万元的含税价卖出,其交纳的增值税就为7.26万元(21.79-14.53),附加税费就是0.87万元(7.26×12%),企业所得税为10.69万元【(128.21-85.47)×25%】,合计税款为33.35万元(14.53+7.26+0.87+10.69),因14.53万元进项税金包含在100万元购货款内,企业净收益就为31.18万元(150-100-7.26-0.87-10.69)。这就取得最好的效益。比较三个案例,企业净收益依次为-6.45万元、24.94万元和31.38万元。由此我们倡议:企业在采购环节先砍下价格,拿到折扣后再到税务局代开发票,以而获得最大利益。

  取得进项税金抵扣销项税金及其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低纳高抵”的体现之一。那些购货不要发票的企业,或是有着偷逃税款的“蛮干”行为,或是吃了亏还不知道。

  二、企业人力资源支出方面的“低纳高抵”现象浅析

  (一)工资薪金抵扣企业所得税的“低纳高抵”不足探讨

  目前我国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执行3%到45%的税率,起征点为3500元,合理工资薪金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较之于25%、20%或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其间有着“低纳高抵”的区间范围。

  假设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平衡公式为:

  (x-3500)×y-速算扣除数=x×25%

  其中x表示工资薪金所得金额,y表示该金额的工资薪金所适用的个税税率。我们分别测试如下:

  (1)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条件下,发放工资薪金为673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5505时,平衡公式有唯一解。

  或者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发放工资薪金小于67300元,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都小于其抵扣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起到“低纳高抵”的作用。

  (2)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条件下,发放工资薪金为376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时,平衡公式有唯一解。

  或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发放工资薪金小于37600元,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都小于其抵扣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起到“低纳高抵”的作用。

  (3)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条件下,发放工资薪金为188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时,平衡公式有唯一解。

  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发放工资薪金小于18800元,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都小于其抵扣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起到“低纳高抵”的作用。

  在25%、20%和15%三档企业所得税税率下,发放月工资的平衡点依次为67300元、37600元和18800元。在这些平衡点下发放工资薪金,都会起到“低纳高抵”的作用。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率下的平衡点,要分别测试。

  (二)劳务酬劳抵扣企业所得税的“低纳高抵”不足探讨

  依据现行税法,企业发放的劳务酬劳符合法定手续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目前我国劳务酬劳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共分三档:扣除费用后的劳务酬劳,在20000元(含)以下,按20%征收;20000元以上50000元(含)以下,按30%征收,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50000元以上,按40%征收,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劳务酬劳的费用扣除规定是: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4000元以上扣除20%。

  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为25%,这其中也有着“低纳高抵”的不足。我们分别讨论其平衡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时“低纳高抵”平衡点

  这要分两种情况来探讨。一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时,劳务酬劳只交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时,劳务酬劳除了交纳个人所得税,还涉及营业税等税款。

  (1)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平衡点

  我们将这个平衡点(劳务酬劳发放额)设为X,其平衡公式为:

  X×企业所得税税率=(X-X×20%)×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将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4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及7000元速算扣除数,代入平衡公式测算,求得:X=100000。

  由此,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劳务酬劳发放额小于100000元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小于其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会产生“低纳高抵”作用。

  (2)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平衡点

  特殊劳务酬劳所得涉及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不足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要计征营业税之后再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营业税及其附加5.5%的税率,我们将平衡公式修改为:

  X×企业所得税税率=(X-5.5%X)×(1-20%)×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将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4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及7000元速算扣除数,代入平衡公式测算,求得:X=62893.08。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营业税及其附加为5.5%的条件下,当特殊劳务酬劳发放额小于62893.08元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加上营业税及其附加,小于其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会产生“低纳高抵”作用。

  2.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时“低纳高抵”平衡点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时,我们只考虑劳务酬劳交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加上营业税则无解)。

  我们将这个平衡点设为X,其平衡公式为:

  X×企业所得税税率=(X-X×20%)×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将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及2000元速算扣除数,代入平衡公式测算,求得:X=50000。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的条件下,发放劳务酬劳小于50000元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小于其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会产生“低纳高抵”作用。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时,发放劳务酬劳的平衡点为10万元;若考虑营业税因素,发放特殊劳务酬劳的平衡点为62893.08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时,发放劳务酬劳的平衡点则为5万元。在平衡点下发放劳务酬劳,都能起到“低纳高抵”的作用。但前提条件是,要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劳务酬劳发票,取得合法的入账凭证。

  3.对奖励自然人股东的倡议

  对于自然人股东的酬劳,我们主张通过奖金的形式回报。因为在现行税法下,分红的纳税成本太高,比如企业取得500000元利润,首先要按2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125000元,税后利润375000元若全部用于分红,则还要按20%的税率交纳7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两项合计为200000元税款,而股东拿到手的回报为300000元,联合税负高达2/3。所以,通过分红方式回报税负太重。可以利用“低纳高抵”政策,通过奖金形式来回报自然人股东。根据推导,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和20%两种情况下,年终奖只有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时,税负才大于分红的联合税负。所以,只要企业发放的奖金账面数额不超过960000元,税负都比分红轻;如果超过960000元,则可以发960000元奖金,余额以分红的形式发放。

三、利用“低纳高抵”政策减轻企业税负

  毋容置疑的是:税收征纳双方的“博弈”是客观有着的。一些精心探讨现行税法的企业,在探寻到“低纳高抵”的政策空间后,会加以利用,来合法减轻自身税负。我们案例探讨如下:

  【案例5】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低纳高抵”策略探讨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最高为25%,而土地增值税税率最高为60%。这其中就有着用25%的企业所得税去抵减60%土地增值税的“低纳高抵”的政策空间。

  例如某一母公司,三年前用1亿元拿到一块地皮,但现在地价大涨,再投入1亿元开发项目,其项目收入可达8亿元。土地增值率达300%,要按最高税率60%交纳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6×60%-2×35%=2.9(亿元)

  针对这种情况,可通过评估增值,让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来减轻高额土地增值税。比如将1亿元地皮评估到3亿元,再将3亿元土地利用权投入到子公司进行项目开发。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土地利用权发生转移,母公司要就2亿元增值所得按25%交纳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再投入1亿元开发,销售仍为8亿元,其开发成本就为4亿元,增值额为4亿元,增值率为100%,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4×40%-4×5%=1.4(亿元)

  相比原来的2.9亿元土地增值税,减轻税负1.5亿元。母公司交纳的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会等额抵减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所得税在总体上没有增减。

  因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都属于地方税种,各地执行不一,但其中肯定有着“低纳高抵”空间。所以要仔细计算,多做几个比较税负大小的案例,选优执行。

  【案例6】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低纳高抵”策略探讨

  我国增值税最高税率为17%,土地增值税最高税率为60%,之间也肯定有着“低纳高抵”的政策空间。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入价为3亿元,开发成本为3亿元,其中2亿元为材料成本,项目售价为19亿元,增值率超过200%,适应6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19×60%-6×35%=9.3亿元

  企业若在购进环节成立一家材料公司,材料公司把材料以2亿元加价到3亿元,卖给开发企业。材料公司就加价部分交纳17%的增值税1453万元[1亿元÷(1+17%)×17%],而开发企业因增加1亿元的开发成本,增值率超过100%没有超过200%,适应50%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19×50%-7×15%=8.45(亿元)

  这就节约土地增值税8500万元(9.3亿元-8.45亿元),减去1453万元增值税,尚获利7047万元(8500-1453)。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这加价的1亿元不是材料成本而是建筑费,建筑公司按3%的税率交纳300万元营业税,开发企业便可获得8200万元(8500-300)的节税效益。所以,大型房地产开发商,收购一家建筑公司来运用“低纳高抵”政策空间,节税效果更为显著。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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