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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款收据是否可以入账?

颁布时间:2013/3/17 20:35:39

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款收据是否可以入账?
 
转自: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军队经营性收入可以到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因此,收据不能作为地方企业税前列支费用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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