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颁布时间:2013/3/21 19:19:04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关于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
40号公告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新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此后签订搬迁协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资产置换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凡涉及土地置换的,其换入土地计税成本可按被征用土在的净值,加上换入土地应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对于其他资产置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该公告未作规定。鉴于土地置换与其他资产置换性质相同,可采取同一原则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因此,新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三、关于执行时间问题
本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执行前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作出特殊处理,因此,其执行时间应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执行时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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