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正文

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3]230号 颁布时间:2003/12/27 12:12:21

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3]230号
颁布时间:2003-12-27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现就国务院已取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143号)中有关“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的规定,在国务院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已被取消(见国发[2003]5号)。
  取消此项减免税规定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再享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确定的减免税外,各级财政、税务机关也不得自行审批决定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此项规定纳入国家税务总局执法检查的范围。

上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