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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477号 颁布时间:1997/8/22 12:12: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477号
颁布时间:1997-8-2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是否需要同时代扣附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规定办理。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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