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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可否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颁布时间:2013/7/10 20:16:54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可否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转自: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可否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不可以。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第十条规定, 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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